3.1 一般规定


3.1.1 沟槽式连接可用于管材与管材的连接,也可用于管材与管件、管件与管件的连接。沟槽式连接的管材、管件应配套供应,并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。
3.1.2 沟槽式连接的管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卡箍式柔性管接头技术条件》GB/T8259、《卡箍式柔性管接头型式与尺寸》GB/T8260、《沟槽式管路连接件技术规范》GB/T36019和《沟槽式管接头》CJ/T156的有关规定;消防用沟槽式管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:沟槽式管接件》GB5135.11的有关规定。
3.1.3 在现场加工沟槽的管材,公称尺寸应限制在DN300及以下。
3.1.4 沟槽式连接用于生活饮用水管道时,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道材料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》GB/T17219的有关规定。
3.1.5 用于卡箍件紧固的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螺栓的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、螺钉和螺柱》GB3098.1的有关要求;
    2 螺母的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》GB3098.2的有关要求;
    3 不锈钢紧固件中的螺栓宜采用S30408,螺母宜采用S31608。
3.1.6 不同管外径的钢管采用沟槽式连接时,应采取保证接口部位密封性的技术措施。

条文说明

    采用沟槽式连接时在管材端部需要滚压出沟槽,拼合式卡箍件内缘必须就位在两端的沟槽内,因此,管材和卡箍件应有相应的强度和刚度才能保证接头的紧密连接,管材必须是钢管材。在第3.2.1条规定了各种可用的钢管材,包含内壁涂塑或衬塑的钢管材。在第3.3.2条规定了管接头的材质。在第3.1.2条和第3.3.2条等条中,规定了各种材料应符合的国家标准。
    沟槽式连接用的钢管材应是国家规格产品,卡箍件及各种管件、支管接头等产品可由专业生产厂按设计要求的规格配套提供,沟槽必须在制造厂内加工成形。由于管材的沟槽加工有时要在工程现场操作,为了与管件沟槽良好配合,专用的滚槽机亦应由提供管件的生产厂提供。管道系统除管材、连接件和管件外还有附件(包括阀门、水表等)。当有条件时,附件也应采用沟槽式连接。但由于其研制、开发迟于沟槽式管件,且工程中要用的沟槽式附件规格品种比较多,因此,在产品标准中不可能都按时列入。
3.1.6 不同类型的钢管(镀锌钢管、焊接钢管、无缝钢管……)
由于外径不同,当采用沟槽式连接时,会出现接口渗漏事故,对于此类情况应引起注意,采取相应技术措施。包括改变连接方式,或仍采用卡箍连接,但接口形式做相应的改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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